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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浅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  
浅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
发表于2008-9-16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5048
    在不少城市中,农民工并不被认同,他们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农民工非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反而往往会被作为“另类”处理。农民工在各地的城镇建设、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在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应该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加以重视,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纳入其中。在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其覆盖对象应该是所有工资收入者,而不是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截然分开,差别对待。因为农民工一旦进城务工,他的身份就已经发生改变,他们依附的农村社会保障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城镇社会保险应该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体系中来。
   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时,应分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劳动者(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乡村户口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目前,北京市已经开始了这种普查工作,凡有农民工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其次,解决与生产密切相关、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至关重要的工伤保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险关系应等同于城镇正式职工。应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全国性的法规、政策,用法律或条例的形式规定下来,否则,农民工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还会因流动性强而随时中断保险关系,亦无法随着工作区域的改变而继续这种保险关系。而且,相对于事后补偿的制度而言,更应该强调事先的宣传和预防工作。政府的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及事故多发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和监督力度。应采用现代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事后处理”型的管理和监督。
   再次,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是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因为疾病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而且还可能使他们陷入贫困的境地。因而,应该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初始阶段,可以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服务时间长的给予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建立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健康并维持其生活水平。打工妹因怀孕而遭辞退的情况并不鲜见,因而,给予他们一定程度的保障还是必要的,这也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着想。
  最后,考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目前,有的省、市已经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体现了政府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但是应该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很大,因为他们的流动性很强,而且现在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会提高农民工就业单位的人工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应缓行,对于工作较为固定,已经在城镇安定下来的农民工,可以考虑其养老保险,并且在费率上也应该有通盘的考虑。
  鉴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地区差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其间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多元化时期。在此期间,各地方政府应适时地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经济条件好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一视同仁地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经济条件暂不允许的,应将与农民工生存状态最为迫切的项目(如前面所述的工伤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最先出台,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作者单位:河北省涿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夏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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