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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给力 超详细 河南大冤案
发表于2010-12-31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22032

我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商丘县)农业物资服务站与对方-----河南省周口地区太康县中西三高农药实验厂于1997年元月签订了几份农药购销合同(详见1、2、3、4附件),由于对方在履行合同中先行违约和提供假农药致使我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我原告于1997年8月14日依法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睢阳区人民法院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进行了多方查证,最后于1997年12月2日依法做出了一审《经济判决书》,因对方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生产假农药伪劣产品,坑农害农,并给我单位曹红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判赔给我方各种经济损失款额20余万元。(详见(1998)商睢经初字第1050号)经济判决书。 
举报证据之二 
    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我们要求法院进行依法执行阶段,被告法人代表李振贤为阻挠一审判决的生效执行,以所谓的“诈骗罪”为借口,私自“雇佣”太康县公安局一名干警彭永利及四名不明身份打手,携带手枪和匕首一行五人,在未弄清事实的光天化日之下,于1998年3月30日下午3点来到商丘,采取非法手段将我(曹红友)从睢阳区西关大街上抓住头发,打倒在地,不由分数,绑架在一辆面的车上,在车上随时滥施暴力,拳打脚踢,封住曹的嘴强压在座位下面,其中一人弄吼着说:“曹红友,现在社会你在有理,只要没钱,***是你爹也不中,早晚我要把你弄死(此人是李振贤外甥周志华(郑州人)),直接拉进太康县看守所进行了连续四天三夜的严刑拷打逼供,并和死刑犯关在一起,把曹折磨的死去活来,遍体流血,后经多方人员及曹的亲属带着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一审《经济判决书》,前往太康县公安局,找到一名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并质问私自抓人,是谁给予你们这样的权力?你们该向谁执法?向谁专政?太康县公安局无话可答,方知事情的真相和问题的严重性,随即于4月4日将曹无罪释放,并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举报证据之三 
    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睢阳区法院仍没有收到太康农药厂的上诉状,显然一审判决生效,并应履行执行程序。此时太康县公安局自知抓错曹红友之后的后果严重,于1998年5月4日亲自由太康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主抓刑侦的副局长和法院的一名副院长一行几人,亲自驱车来到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并告知睢阳区法院的领导,我们抓错了曹红友,太康县已成立了关于曹案件的专案组,决定终止对曹诈骗案的侦查,依法查究有关责任人和办案者,并对睢阳区法院去太康执行此事大力协助,同时恳请法院领导多作曹红友的工作,不要再告太康县的有关部门,不要向上级声张此事。纯粹的一幅地方保护主义嘴脸。 
    此后,睢阳区法院去太康执行多次,太康农药厂厂长李振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对查封保全的商品、厂房、车辆全部扒掉转移出卖。 
    万般无奈之下,我想到了舆论监督,并向河南省电视台“中原焦点”栏目组写了一份《情况汇报》。该栏目负责人看了之后感到此案非常具有典型意义,便速指派记者进行了两地寻回采访,并于1998年5月22日在河南卫视“中原焦点”栏目以《是谁有法不依》为题对此事进行了公开曝光,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有中原焦点播出带为证) 
   举报证据之四 
    河南省电视台公开曝光之后,此事引起了河南省委、省纪检委、省政法委、省人大及各大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此事本应加大执行力度,早日结案,在这种情况下,睢阳区委有关部门的领导多次做我曹红友的工作,并在生活上给予多方照顾,让已经失学的孩子重回校园。并督促协调了此案的早日判决和落实,于1998年12月25日,睢阳区法院作出第二份重审判决(详见(1998)商睢经初字第863号,判决内容与第一次大同小异。) 
   举报证据之五 
    更使人想不到的事又发生了,为了达到李振贤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依仗骗到曹红友手中的金钱,心想把曹致于死地。也就是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审理期间,1999年1月16日,河南科技报经济周刊两名记者却乘人之危,落井下石,不惜用半个版面大版发文,题为《睢阳区法院你咋不主持公道》,整个报纸飞遍商丘,传遍了河南,其报道内容和语句在没有采访和落实曹某是男是女,是真是假的情况下,发文颠倒了黑白,纯属恶语伤人,毁人名誉,侮辱人的真实写照,他们严重违背党的新闻报道原则,听信一面之词,玩弄文字游戏,纯属对曹公民人权的侵犯。此时,曹已忍不住多方面的折磨,为讨公道,我已面对欠债40余户50余万元了,为求清白,我以行程上访十万多里程,为求公道,我已哭过一千多个日日夜夜了,为求公道,我在省会郑州、首都北京多次要饭度日,但是我坚信,一切违背中国法律的人早晚有一天,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历史的惩罚(有报纸原文为证)。 
    1999年3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1999)商经终字第一号《经济判决书》(详见附件),加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商经一终字第一号《经济制裁决定书》,前后共有四份判决生效文书,均大同小异判决我曹方胜诉。 
    但是,此案本是清清白白的假农药坑农害农引发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却前后经历了五年之久,我们胜诉方没有拿到一分钱,究竟原因在哪里?究竟谁在有法不依?人民法院里的个别法官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弯弯肠子,中国法律执行的程序还要不要?法律的尊严哪里去了? 
    我面对这四份令人哭笑不得的白纸黑字的中国法律判决书,以及上千份的有关证据,从中央到地方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批文等等,回想起几年来的种种遭遇,真感到这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1999年12月5日,我再次带上可怜妻子和孩子,全家踏上了到北京上访的征程。一个普通百姓有什么办法呢?把最后的一线希望寄托在国家的最高权力部门和领导身上,我们将有关具体情况,一一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作了全面反映和汇报,并引起了他们很大重视和同情,国务院信访办,最高人民法院亲自下文,要求河南对已生效的判决,抓紧结案。(附批文) 
    1999年12月18日,商丘市、区两级法院为尊令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99年第一号批文内容:“曹红友的胜诉判决早已生效,该案件原告当事人曾多次自杀,并对社会已构成危害,请河南省各级法院尽快依法执行结案,并报结果”。商丘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并对被执行人太康县农药厂厂长李振贤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批准抓捕。从此才真正显示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法律尊严。(附最高法院批文) 
   举报证据之六 
     2000年7月6日,本案负责抓捕机关-----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警大队得到消息:“李振贤可能7月7日到省高院活动,分局领导立即安排警力和车辆奔向郑州。 
    7月7日上午八点半,公安人员、车辆一切就绪,到达河南省高院门前。商丘公安办案人员首先把有关材料、证明向省高院作了联系汇报。当李振贤在省高院出现后,在正准备动手抓捕之时,省院法官郑学敏上前说:“你们双方到七号审判庭等一下。到了七号审判厅里,我就向省院法官说明:我们今天就是来执行李振贤的,一切证据、判决书、有关手续等都带来了。听了此话,面对庄严的国徽,而这位法官却毫不讲理的把李振贤从高法院内放跑了。并向我们说:“不管如何,今天就是不能让你们抓走人”。后来,这位法官明知此案会越闹越复杂化,就找借口对我说:“曹红友,请原谅我一下,等到七月十一日我把李振贤找来,咱们再听证听证,商量商量。”就这样,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多次催促抓紧结案中的核心人物---嫌犯李振贤又一次逃脱了抓捕良机。 
    七月十一日,我按照预约时间如期到达该院的时候,在高法院等了一天,也没见李振贤到庭。这位法官却说:“我也没办法,现在他的妻子,女儿来了,咱先谈谈”。交谈中,这位法官对李妻子、女儿照顾有加,笑脸相迎,李的女儿更是谈笑风生,这哪是在高级法院,就是在戏弄。更有甚者,她们故意在法庭上东说西扯,出据伪证。在忍无可忍之时,我原告曹红友只好举手请求发言,指出她们所提供的“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毁灭了“有效期一年”的字样。我并要求当庭核查、质证、辨认,要求追究伪证责任。这位郑法官,不置可否,一时语塞,只好当即宣布休庭二字,各自回家。 
    二000年八月六日,我忽然接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法审监经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此案自此起开始了复杂化。这也正好实现了太康农药厂厂长李振贤的一句话:“有钱走遍天下”。他曾经不止一次地从威胁电话中对我说:“曹红友,有钱走遍天下,没有钱,***是你爹你也打不赢官司”。 
      这个本来已经初审、重审、终审,甚至是四审的判决案件,直来直去,从中央到地方也的确出现了不少的“青天”,为此而努力,而操心,而遇到李振贤这样的“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人,遇到郑法官这种置法律为儿戏的人,法律怎能不苍白无力! 
    试问:这位法官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口头终止,是谁给了这位郑法官口头终止执行的权力?敢于当场放跑罪犯? 
    试问:这位郑法官是否在此前已经得到了院长的授权?如果得到了授权而他又在二000年七月七日之前向哪个执法部门或哪个执行部门下达了“终止执行通知书”?<谁也没有接到过>那么是谁又给了他这个枉法的胆?解释只有一个:李振贤有钱。 
    试问:这位郑法官,你从业多年,难道正在执行的程序是不能因为你随心所欲的所谓“听证”而影响正常执行,更不应因罪犯提供了“伪证”而终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是真的不懂吗? 
    举报证据之七 
     二000年八月七日,我所接到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法监经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主要是要求我们共同于九月二十日到庭共同质证“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出据的证明是否有“有效期一年”的字样问题,即是否太康实验厂提供的“伪证”问题,这也是此案“符合再审”的唯一理由。[附裁定原文内容] 
     但当我们于二000年九月二十日开庭到庭时,法庭法官王春峨却根本没有提出质证、伪证问题,而是按照法官和李振贤事先拟定的圈子提出问题和举证材料,这是非常明显的,狼狈为奸行为。这一点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全国二五、三五普法劳动模范,曾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题词的商丘市睢阳区民调中心主任石登高当时就在现场旁听,完全可以证明。 
    从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审判庭内放走罪犯李振贤,到骗我去听证、商量,再到出据伪证,再到公开枉法,颠倒黑白的这份[2001]豫法审监经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既是一个完整的圈套,也是一份法官枉法的一份自白书,请看判决书是怎样颠倒黑白的: 
   举报证据之八 
     一、河南省高法(2001)豫法审监经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整体内容与一审、二审事实全部不属,前后矛盾,明显的冤假错案,使原告受害人曹红友判赔给被告李振贤拿钱,这样的案件全国少见。 
    二、程序违法、事实颠倒,更没谈本案提审的主要伪证提审内容,判决书全文没有一字一句说本案主题定性农药是真还是假,依据是什么? 
     三、判决书曾以借七个权威部门为借口,私拉硬扯,扩大用词,空嘴无据,一面之词,欺图绞变真理事实颠倒黑白、歪理邪说,其实这个七部门的单位和名称没有一家负责主管生产农药的资格及办证手续。真正的本案依据则是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21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而在整个判决书没有提到一字一句,加上河南省农药管理站、河南省农肥站两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全部证明太康三高农药厂的所有产品:“胃异杀”、“克病王”、“高效灵”、“五洲丰”既不是微肥也不是农药,更没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任何生产手续和证件[无农药生产三证],属非法生产,属三无产品,属伪劣产品(附多家单位证明)。 
    四、判决书第六页上数第六行第四条明显看出河南省院法官王春峨包庇被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故意把本案最重要的核心证据[伪证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错判为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整整把伪证内容,伪证时间多改判一年,并增添有效期一年字样,致使整个判决编的象篇虚构小说,让人一看就很明白。(附判决原文内容与伪证内容)。 
     五、一句话定性纯属枉法,面对当今依法治国的今天,公公正正国务院令,最高法批文,明明白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农药管理站、省土肥站两级证明、铁证如山的假农药事实,有证据的经济纠纷,省院法官王春峨竟敢一言全部推翻,全部放在脑后,为达到他们拿法院做市场,拿法律作交易的共同目的,竟敢在庄严的盖有黑字红章的省高院判决书中,清清楚楚的看出歪理邪判,枉法的一句判称:《尽管该成品生产手续不全,但不能认为成品不合格》的前后矛盾违法语句。就是利用这句话,把中国的大法、国务院令以及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全部供认的假农药事实推翻了。中国的最高权力领导们、青天们,您是否能问下办理此案的法官王春峨,她是否有从事法官审判资格证书,如果她没有法官资格证书,她能否坐在审判席上?再比如说这位法官家在农村,她的家庭父母买到这种假农药,她又该怎么办?想想自己,将心比心,难道中国的法律真的能让她自编自造吗?不,法律自有严明。 
    六、判决撤消一审、二审原告曹的四份判决,驳回商丘物资站曹的诉讼请求,难道商丘曹红友的诉讼请求事实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批文,国务院令,各单位证明都是假的?真的能说明因我没钱,***是我爹也打不赢官司吗?欠我几十万,分文不给,反而又让商丘服务站支付农药厂现金29352元及利息,并又承担15786元的诉讼费,真让世人看不懂,想不清,哪来的枉法数字?等待的就是涉及本案的一切违法分子:“公安乱抓”、“法院乱判”、“报社瞎编”的害群之马,总有一天必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惩,必会受到全国人民的共鸣审判。 
    此案如果能在中央各大新闻报道出来,也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典型一案,全国人民愤怒的一面,现在社会腐败热点的体现。 
    总的一句话,党啊,首都北京,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您的老百姓处理此案,人民相信你,不要让俺活活死在无处的深冤。 
    注:本文全部事实、有证有据备查,如有不实,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诉人联系方式: 1359832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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