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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直播>东山西埔镇村民陈水金诉私卖国有土地事  
东山西埔镇村民陈水金诉私卖国有土地事
发表于2010-6-8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10176

     报案人:陈水金,男,身份证号:350626195305090510,住址: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虾云巷93号,电话:13806908389。
     某些官员和公职人员、承包人利用职务之便合谋进行团体犯罪,谨请您们立案查办,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他们在一起拍卖案中团体合谋维护剽窃私卖国有土地的犯罪人员,把非法手续变为合法;把拍卖中合法合同撕毁;把“商服” 改为“工业”; 把“出让” 改为“划拨”; 把2178平方改为1880.1平方;把40年改成了28年……。他们的犯罪经过如下: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简称“三经部”) 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1996年6月11日东山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 “三经部”破产还债,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企业破产预案》等11份文件进入组建“三经部破产清算小组” (简称“清算组”)、委托东山审计事务所对该部账务、资产进行审计清理、清点、登记、评估和造册等一糸列法律程序。
1996年漳州审计事务所“漳审事估字第30号” 文件核实、公证了“三经部” 实用土地为2178平方(3.3亩)。
       1996年东山县地价评估事务所(1996)95号文件核实、公证了“三经部” 实用土地为2178平方。
1996年9月5日“东山县水产局”、“清算组” 盖公章立“以上具结如有不实本单位愿负法律责任” 的军令状给了东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一份“具结书” ,写明水产商店(“三经部”)土地使用权3.3亩,四至止界为:东自墙至县保险公司、南自墙至临居民区、西自墙至小巷、北自墙至西铜公路。(没有“朱文忠宗地”)
1996年至1998年间,“清算组” 为配合拍卖和“具结书” 内容做了收回失地的准备工作:
     1、1992年“三经部”发包给职工林镇生,林用私章于93年8月15日将“三经部” 址在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1389号135.9平方米沿街门市贰座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用《协议书》形式以人民币9万元整私卖给林茂顺(资金去向不明), 98年拍卖时东山县法院以“该地糸非法交易、手续不全、要收回拍卖”等理由将其收回,“清算组”退还给林茂顺人民币17.9万元。
     2、1995年9月27日“三经部” 承包人林镇生用私章将“三
经部” 原仓库及其土地使用权用《协议书》形式以人民币17250元整私卖给“朱文忠”。拍卖时东山县法院不但没有将该非法交易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犯罪人员还为其直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1996年开始在电视、报纸、传单及97年“闽、粤经贸洽谈会”中都做了大量的招商(拍卖)工作,近两年未果。
    1997年1月2日东山县人民政府以《东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7)01号》授权破产拍卖事宜“具体请县法院监督执行”, “由土地局予以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
1997年6月3日经东山县人民法院批准“清算组”发布 “三经部” 全部厂房设备及3.3亩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1998年下半年西埔商户陈水金、林秀燕相信了拍卖公告之诚信,向东山县工商银行贷款100多万元以165万元承拍。
     1998年9月29日 “清算组” 与 陈水金、林秀燕签订了《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合同条款注明:土地面积2178平方,拍卖款165万元包括“出让金”……。
1998年9月29日“清算组”同时交给陈水金一份自1996年9月12日填写,盖有“清算组” 公章的“三经部”《 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作为拍卖依据,内载明四至:东:自墙至县保险公司;南:自墙至临居民区;西:自墙至小巷;北:自墙邻西铜公路……。
    1998年9月29日 “清算组”同时交给陈水金一份盖有“清算组” 公章的“三经部”《 地籍调查表》作为拍卖依据,内载明四至:以“三经部” 原外围墙为准,批准面积3.3亩、批准用途“商服”…… 。
     签合同后陈水金对“三经部”地皮丈量验收时发现少了近300平方,马上去找该案负责人——东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现任东山县人民法院付院长)甘色忠,甘色忠说:“可能是以前国土局用皮尺丈量有误……。”遂当着陈水金的面把第一份合同撕毁丢入其办公室的纸蒌里,过了几天重立了壹份(第二份)土地面积剩1880.1平方米(该数字是“三经部” 原档案、地籍调查表内所填“三经部” 原建筑面积)的合同给陈水金、林秀燕,第一份合同土地面积2178平方米,四至中:西自墙至小巷。第二份合同土地面积1880.1平方米,四至中出现:西至朱文忠宗地。从中剽窃了近300平方,时值人民币30多万元(包括出让金。现值人民币100多万元),东山县人民法院给这一犯罪行为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1999年2月26日东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按照程序,配合拍卖需要对“三经部” 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确权,制立了东国用[1999]4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存档,内容: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商服” 用途……。其中非法安插“朱文忠宗地”。
     1999年3月3日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操作人签名:原东山县国土局付局长梅鹤庭、原东山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陈福秋)不顾 “三经部” 拍卖前从1973年划拨土地3.3亩(2178平方)、“商服” 用途的档案记载 和《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内的“出让金” 条款, 渎职侵权犯罪办理给陈水金、林秀燕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工业” 用途(50年)、 “划拨” 性质、面积只剩1880.1平方米。不顾“东山县水产局”、“清算组” 己按法律要求具结上缴“三经部” 3.3亩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监守自盗,强行安插“朱文忠宗地”, 并办给“朱文忠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住宅”用途(70年),“出让” 性质。其拍卖款和“出让金” 均由陈水金、林秀燕所付。至此“三经部” 拍卖前原档案中标准资料己全部灭失。
     2006年陈水金、林秀燕申请改建,东山县国土局以该地是
“工业” 、“划拨” 为由要收回重新拍卖,陈水金、林秀燕在无奈之下关闭了“东山县岸青摩托车行”, 走上了痛苦的维权之路。
     2009年底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县政府、东山县国土局新一届领导对错登的“用途” 与“ 性质” 下了几道文件主持了公道。   
     2010年1月15日东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将[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工业” 用途、 “划拨” 性质更正办理了[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商服” 用途、 “出让” 性质,终止日期为2038年9月29日。可悲的是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继续渎职侵权犯罪:
     1、把《土地法》规定的“商服” 用途40年改成了28年(办证日期2010年1月15日,终止日期为2038年9月29日)。2、把原面积2178平方米继续侵权篡改成1880.1平方米。3、把非法剽窃的“朱文忠宗地” 继续四至止界留在图纸里。4、利用“拐角座标数据” 代替“拐角座标图纸” 蒙骗陈水金、
林秀燕,继续剽窃几十平方,还致使其实用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
      请您们查究:
      一、以“三经部”承包者身份出具的土地买卖协议书办理、发放“朱文忠宗地” 土地证手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1、“东山县水产局”、“清算组” 己将土地具结上缴政府,东山县国土资源局还办理“朱文忠宗地” 算不算违法犯罪?
    2、以承包者身份出具的《关于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可以做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吗?
    3、承包者有权私卖被承包之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吗?
     二、东山县人民法院撕毁合法、生效的《合同书》并隐瞒真情指导重立《合同书》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东山县人民法院在该拍卖案中本应是起监督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东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甘色忠有权撕毁陈水金、林秀燕与“清算组” 签订的己生效的《合同书》吗?
    2、既然拍卖公告、“三经部” 原 档案土地面积均为3.3亩(2178平方),监督部门的东山县人民法院撕毁了第一份《合同书》并指导陈水金、林秀燕与“清算组” 再签订第二份土地面积剩2.8亩(1880.1平方)的《合同书》,是否违反《合同法》?
   3、甘色忠欺骗陈水金说:“可能是以前国土局用皮尺丈量有误……”,撕毁了合法“买卖合同”,是否谋合私卖的非法“手续”?
    4、隐瞒真情撕毁生效合同重立的第二份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5、甘色忠隐瞒真情擅自撕毁生效合同算不算违法犯罪? 东山县国土局说办理、发放“朱文忠宗地”土地证有依据:
陈水金多次向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交涉讨回被剽窃的300平方,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领导的答复是:
   1、“拍卖公告上土地面积的确是3.3亩,可是后来你们的“合同” 改成了2.8亩,我们是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办理的,少300平方跟我们无关。” “你们既然同意并签了第2份合同,那就不得更改”。
    2、我们办理、发放“朱文忠宗地” 土地证手续是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和文件办理、发放的。(请查实上级政府的指示和文件依据)
     2178平方被剽窃了300平方的证据和依据:
    (1)“三经部”拍卖公告上的土地面积为3.3亩。
    (2)“三经部”拍卖时“清算组” 与陈水金、林秀燕所签的第一份合同内土地面积均为2178平方,也以该面积缴纳拍卖款和出让金。
    (3)拍卖前“清算组”给东山县国土局的“具结书” 里写3.3亩。
   (4)“三经部”拍卖前二个律师事务所评估丈量土地面积均为3.3亩。
    (5)拍卖时提供的“三经部”《地籍调查表》也填写土地面积3.3亩。
   (6)拍卖时提供的“三经部”土地图纸止界也标明土地面积3.3亩。
    (7) “三经部” 倒闭前向四大银行贷款资料也标明土地面积3.3亩。
    (8) “三经部” 倒闭前3.3亩由公安局核实门牌号为1389号,拍卖后核实新门牌号为96号,被剽窃的300平方从来就没有门牌号。
    (9)拍卖时提供给陈水金的《地籍调查表》内四至止界图纸没有“朱文忠 宗地”,拍卖后图纸内四至止界冒出了“朱文忠宗地”。
    (10)法律规定,办理证件需提供土地的合法来源和出处,东山县国土局知法犯法,强行办理“朱文忠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倒闭、清算前财产和土地均不得私卖……”。
    (12)1985年6月5日东山县土地管委会在“东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申请开发“综合营业大楼”《 申请批准书》中批准注明止界为:东邻水产品商店(即:三经部),并无“朱文忠宗地” 。
    (13)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内存“三经部”早期档案均为3.3亩。……
两年前有部门查过说:“该地糸以前‘三经部’承包人私卖的两块地中的一块,当年拍卖时收回了‘林茂顺宗地’, 而东山县法院没将‘朱文忠宗地’收回。
                                                                 受害的纳税人:陈水金  2010年6月 6 日
     参考附件:(林茂顺买地协议书) (朱文忠买地协议书)复印件各壹份。(敬请上网搜索“东山县陈水金”, 参考博客内的几十篇“三经部”拍卖过程中资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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