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保财险公司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发表于2007-8-15 0:05:22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点击次数:167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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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及您的正义感。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事件的经过:我的弟弟在2005年11月13日遭受了一场无情的车祸,车祸中他的妻子永远离开了他,我弟弟本人由于本次车祸身体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不能自理。更可悲的是车祸发生时他们还有一个不满两周岁的儿子。他永远失去了妈妈,他的父亲连自已都不能自理,也无法很好的照顾他。 车祸发生地是山东海阳,那天我弟弟与其同学一起去海阳玩,回来路上一辆出租车撞向了我弟弟乘坐的车,把我弟弟所在的车给撞翻了。结果车内多人受重伤,并且我弟弟爱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弟弟重度伤残。事故后,交通部门告诉我们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让我们起诉到了山东海阳法院。我们把双方司机与车主还有保险公司都做为被告进行了诉讼。在诉讼开始,法官告诉我们山东省有通知不能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问我们是否同意撤消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列为被告,我们无耐把保险公司被告地位当庭撤消了。 事后我们知道,其他省市此类诉讼是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至少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认定,两辆车负有同等责任。包括我弟弟死亡赔偿金、我弟弟伤残赔偿金等共赔偿76多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可赔偿金我们一直没有拿到。我们找到赔偿责任人袁海生,他告诉我他这辆车是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我们的赔偿先考虑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为他当初办保险,就是怕出事赔不起所以办的保险。法院把袁海生的保险材料扣留,并按照保险公司赔偿条款所需要的材料全部提交给保险公司,并由法官亲自送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给我们。可保险公司拒不赔偿,并且节外生枝,与我们要一个从来没与投保人说起过的上岗证。并拿出他们未经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表示拒赔。 车主袁海生办理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并没有要求什么上岗证,而且也没对条款进行说明,这在后来烟台电视台的记者采访中得到证实。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我国合同法与保险法都有明确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制定格式条款一方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未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们咨询了法院和相关律师,都告诉我们肯定胜诉,保险公司的不诚信是显而易见的。正当我们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我们才意外的发现,在保险条款里,该保险公司限制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保险单里他们指定由“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而且他们条款里有严重的欺诈内容,此内容直接导致消费者无法取得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4条,有严重问题:(该条款据说是保险协会制定的,但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不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说明:此条款有极大的欺骗性,让人感觉发生争议可以先上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际情况是: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审制。只要程序上不出现问题,对仲裁结果,双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由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在法律知识,人力财力上都有极大的不对称性。最终结果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仲裁解决这种问题是不洽当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确定,并且人民法院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基本上可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 而中保财险公司却不敢上法院,他们理亏,他们不愿意公平的处理此事,这对消费者和受害者的我们是极不公平的。我们要求保险公司与我们一起到法院解决,保监会也找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同意我们到法院解决,可他们拒不接受。我们此事投诉到保监会,保监会已认识到保险公司的问题,可他们并不做处罚和规范,保险公司在此事中已涉嫌违反保险法第139条,按照该法律,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可中国保监会打电话打不通,处理该事他们不能依法办事,无耐我们只有揭露保险公司的欺诈事实,让更多消费者免于上当,免受我们这样的痛苦。 此事的法律依据如下:注:保险法第139条如下: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保险法第140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中保财险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反法律,侵害人民利益,所以他们不敢上法院。但我们坚持要上法院解决此问题。以此来使中国的保险业走入正规。让中国的老百姓少受该保险公司的欺诈侵害,这是我们每一个有良心的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是保监会给保险公司的通知,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保险监督机构已认识到了保险公司的违法违纪情况。但保监会仅有此认识却不严格处罚,导致保险公司违法欺诈消费者的投诉居高不下。而且据统计,中保财险当前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投诉率是最高的。这难道仅仅是保险公司自已的问题吗,监管不力也是很大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5〕7号 摘抄保监会给各保险公司的通知(此通知也说明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诚信问题),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存在于管理、经营的各个方面,突出表现为:设计保单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待出险或给付时逃避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我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严查此事,还善良老百姓与蓝天。我们希望新闻机构,调查此事,为人民说话,让无耻者无地自容。 非常感激孔子林主编,也很感激您所在消费日报给广大消费者一个了解事实真相的平台,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支持声音。谢谢你们。 徐志茂 2007年7月5日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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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 |
ts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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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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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
被投诉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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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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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中保财险秦皇岛公司 |
本人秦皇岛家中5.28被盗,8.29开始走理赔,9.14提交所有材料完毕,9.24日咨询,被告之差最后一步,9.27日依然没有动静,9.28日已经超过10个工作日,仍没有赔付.因电器十一期间优惠,如不能赔付,影响我的电视购买,特讨个说法.... |
游客 发表于2007-9-28 13:44:35 IP:
未知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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