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债权由谁付?
发表于2007-8-10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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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习某是朋友,2006年6月因习某需要用钱,向我借款5000元,并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今年2月份习某因急性心脏病死亡,遗产两室一厅等由其父、母、媳妇及三岁的儿子继承, 我得知消息后,已是3月中旬,我找到他媳妇及其父母,他们均均不愿归还这笔借款。 我感到很无奈,请问我的债权怎么办? 赵 江 赵江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你的债权应当在遗产继承前先予清偿。习某之妻、儿子、父及母不但没有放弃继承,反而在未清偿你的债权前把习某遗产进行分割,使你的债权未能得到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之规定,习某生前借你的5000元钱,应由习某之妻、儿子、父及母四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据此你可以其四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依法请求习某之妻、儿子、父及母四人按比例按用所得遗产进行偿还。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冯云虎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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