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7日,莱阳市民丁先生来到工商局12315反映,说前不久他在装饰城一家商铺看好一品牌的复合地板,本来想当天购买,可店主说暂无现货,需要从广东发货,所以要求丁先生先交上200元定金,并且开具了“定金”收据。8月5日,丁先生一家三口利用双休日又到装饰城,结果在别的店铺看好了另一品牌的复合地板,并且有现货,当天便可送货上门。丁先生随即来到已经交定金的那家店铺,要求退还定金。可这家店主说广东那边已经发货,并已产生运输、人力等费用,所以任凭丁先生怎样争辩,就是不给退定金,弄得丁先生憋了一肚子火。他向周边商家以及熟悉的朋友四处打听,结果人家都说定金一般退不回来。丁先生感到很不理解,所以一上班就到工商局讨个“说法”。 工商人员看了丁先生的“定金”收据之后,也十分遗憾地告诉他,这200元钱不好要,然后耐心地向丁先生做了解释。原来,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据相关规定,“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约定。如果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订金”是必须退还的。而丁先生交定金时,没有问清楚交的“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商家有责任告知后果,但商家声称已经因为订货发生了费用,所以无法追究行政责任,丁先生只得花200元“买”个教训。 据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签订合同时设置陷阱。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分清是“定金“还是”订金“。另外,不要轻易交纳商家索要的“定金”,即便交纳“订金”,也要问清楚、看准确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在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殷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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