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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薄公堂>消费者依法将厂家经销商推向被告席  
消费者依法将厂家经销商推向被告席
发表于2007-6-29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99285

                           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成了“病马”
                                    作者:张西建
  阴雨绵绵,寒雾交加的节日。2007年3月16日上午9时,由新密市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钱文明担任审判长及其它二位陪审法官和书记员朱永娜,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消费者团体购买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轿车,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由被告郑州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李文辉及委托代理律师和第三人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靳建中,到庭参加诉讼;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生产厂家未出庭参加庭审;由原告魏利晓及委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刚、后文韬到庭参加诉讼。
               
43辆千里马合格车 变成病马车能不忧吗?
  在2004年6月12日,河南省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受诉讼人等已
立案43人的委托,与郑州老黑贸易有限公司签定集体购车合同,共购买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千里马”轿车62辆,据出租车司机介绍说:“他们购买的该批“千里马”车辆,陆续出现大梁断裂现象,截止2005年5月,已立案的有43辆出现大梁断裂,出现问题车辆数占该批车总数的69%,其中部分车辆被迫接受销售商焊接维修服务,但焊接后,依然出现断裂现象。”而被告经销商称:“哪部位不是大梁断裂,是千里马轿车下支臂摆件裂纹。”法官在当庭询问原告时,原告称:“在当时整批次一共购买62辆‘千里马’轿车,现在出现统一性断裂现状,严重者会直接导致方向盘无法把握,前轮偏向等严重危机人身财产的后果。                
                  诉讼主体有争议 购车合同是公司
  
被告代理人称:本案的购车合同对原告无约束力,而被告所签购车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应该是第三人万达出租汽车公司,而不是原告。至于第三人万达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所签的委托协议,只是万达出租汽车公司内部管理。不能认定原告为实际车主的事实。
  
原告称:原告与第三人万达出租汽车公司是事实上是统一要求购买车型1.3T千里马轿车,而第三人万达出租汽车公司,实际上只是个受委托人。
  
被告:郑州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称:他们公司是与新密市万达出租车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是与出租车每位司机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当事人是第三人,而作为第三人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所签订的受委托人购车协议,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应认定为实际当事人。
  
第三人(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公司)称:他们公司是每位出租车司机,通过集体评意,由每位出租车司机自愿申请,以委托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公司名义与郑州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
  
在上述原、被告指派代理人,在当庭双方陈述的过程中,原、被告就车住产权归属事实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协议正文。1.在购车协议正文明确述明,购车是经出租车司机民主讨论确定购买的品牌,千里马车辆,事实上,购车款项系原告所支付,原告为实际车住。2.公证书公证的经营合同,车辆产权归原告所有。3.第三人万达出租汽车公司是名义的产权人,证明委托关系存在的客观事实。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协议及出租车司机个人购买东风悦达起亚YQZ7130(千里马)轿车的购车票据,都能证明原告是实际车住。被告郑州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应当知道万达出租汽车公司与其签订的购车协议是以委托人(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购车合同。依据合同法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该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原告)和第三人(老黑贸易有限公司)。
  
在该案开庭审理中,原告代理人反复辩论称:被告主观已经达到“应当知道”的程度。因此,该案的购车合同,对原告和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即是购车合同的相对人,当然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勘验质量车 安全隐患无小事
  
2007年3月16日上午9点左右,由被告郑州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万达出租汽车公司)和原告魏利晓共同在场,对魏利晓豫ATE143号个人所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1.3T“千里马”轿车的车牌,由法官在现场对承重断裂部位进行了勘验记录。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对勘验笔录无异议,认为真实有效。据原告讲:“这辆车有明显7处断裂焊接痕迹;还有一处是断裂未焊接;还有两处用14#圆钢筋盘圆加固焊接。法院现场勘验地点在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开洛路交叉口----博士汽修站,原、被告方,在勘验笔录上共同签字,并且真实反映了‘千里马’轿车的质量缺陷问题。
  
被告及第三人,已经承认该案‘千里马’轿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在当庭指证中,被告及第三人,举出生产厂家安装流程检验证明,并提出保修期限已过,不能负责该车辆的承重部位断裂损失问题。原告称:单方确定的保修期,不能对抗产品车身质量问题。事实证明,在同批购买62辆 ‘千里马’品牌轿车中,同一部位出现下支臂构件是车辆的承重部位,对断裂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1.3T‘千里马’轿车竟达到43辆。.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由于计划制造等方面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该案涉及千里马轿车,完全符合缺陷汽车产品的全部特征。
  
在原、被告双方相互提问的情况下,原告提问被告方,是否向消费者承诺购买这批车型,属加固型‘千里马’轿车,有质量承诺保证,你们是否做出过承诺?被告方称:拒绝回答。原告代理人,又继续问被告方,在购买这批次‘千里马’轿车时,出现下支臂摆件质量问题,贵公司是否知道这些事?被告方称:拒绝回答。原、被告双方最后做了总结性陈述发言。陈述发言结束后,审判长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都同意调解。当日下午15时,原告魏利晓,在原上诉书中,要求对方赔误工费及其它费用21500元,并更换车辆要求。在调解之前,据另外一个出租车司机程红伟讲,老黑贸易有限公司,从2006年11月13日起,曾以信函等方式通知万达出租车司机,驾车到指定地点进行车辆免费检测。检测范围,若底盘构件有异常情况,该司将提供焊接方式,进行免费焊接处理,并保证质量。同时,该公司发200元代金券,作为对万达出租车出现质量车辆的司机误工补偿。对其他车辆问题工时费用,按八折收取(材料按原价收取),.关于已委托律师处理纠纷的车辆用户,该公司愿意将另外给予1000元诉讼费补偿。落款时间:2007年2月26日,并在通知书上盖郑州老黑贸易有限公司公章,记者看到由车主:程红伟签字的豫ATE331号文字协议。而原告魏利晓在协调时,不同意200元误工补偿费用,使当天下午的同意调解,未被达成一致意见。
  
采访扎记:
  看到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在户外所作的广告,‘千里马’心动出发,
看到心动,行动,我动。看到5年,发动机,变速箱;10万公里,保修等动人的字样,消费者能不心动吗?
  在2007年3月16日上午9点,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YQZ7130千里马轿车,曾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引起了国内外众多消费者和新华社河南分社主办的河南商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等相关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作为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千里马’轿车,竟会发生了批量次裂纹。按经销商代理人称,不是大梁断裂,而是下支臂构件的承重部位发生裂纹,作为消费者是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残局,不是发生一辆,两辆,而是从立案时已达到43辆,立案上报之后,其它车辆也发生了裂纹等现象,并且都是在同一品牌,同一部位范围内发生的,这能说生产厂家没有责任。从该案原告魏利晓个案中,有7处明显焊接;有2处用14号钢筋焊接;还有一处,又从焊接旁边有断裂,有待焊接。原告魏利晓向记者介绍时说,他每次焊接,都是在郑州老黑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焊接的。与上述2007年2月26日,由郑州老黑贸易有限公司,向车主程红伟及其他受害人200元误工费补偿,并承诺某底盘构件,如有异常情况,该公司将提供焊接方式进行免费焊接处理,并保证质量。这样的承诺消费者应该放心啦!原告魏利晓所购买的车,多处焊接,都是在郑州老黑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焊接的,焊接后又多次从焊接处旁边出现裂纹,消费者能不担心吗?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事故无小事。万一乘客发生事故,谁会去替乘客买单呢?千里马轿车的下支臂裂缝,按消费者说,大梁断裂;按经销商代理人说,该车没有大梁,是下支臂裂纹。而下支臂构件,不仅是车辆的承重部位,也是控制方向盘的传达连接件,该部位裂纹将直接导致方向盘失控,车身不能承重等严重后果,这样的危险性不能不令出租车司机担心,同时也时刻危及着乘客的安全。原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新密市都知道万达出租汽车公司有重大安全隐患,好多乘客不愿乘千里马出租车去办事,的确影响了出租车司机好多生意。通过焊接方式并不能消除危险性,且焊接后必将导致车辆品质严重降低,因为断裂部位与轿车底托是一次形成,无法采取断裂部位更换构件措施。从这方面讲原告选择整车更换,要求承担损失,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作为第三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是产品制造商,虽不是购车合同的相对人,却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作为第三人,到庭未座在被告席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却坐在庭下旁听,也不知这意味着什么,是怕媒体曝光,还是怕消费者纠缠?记者不得而知。在记者持出版署记者证及介绍信,到河南省新密市法院宣教处或政治处对口联系时,保安人员不让上办公楼,让记者到西审判庭庭信访处,由信访处往政治处或办公室联系,后经联系始终没人接电话,记者无奈以旁听人身份参加了旁听。在开庭不到30分钟时间,河南省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他们和我们有同样遭遇,也是到信访处,经联系未见到政治处或办公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在大多数消费者面前,备受关注的‘千里马’轿车质量投诉案件,不能不引起媒体的关注,河南省电视台记者扛着摄像机,进入开庭现场进行拍摄,遭受了开庭审判人员及维护人员的拒绝。在此情况下,当庭一片喧嚷,这个时候,新密市法院相关人员才出面协调,后经审判长同意可以旁听,但不得摄像。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乘客的乘客安全,河南省电视台都市频道,在当晚19:30分对开庭情况进行了播报。
  
本案在43人受害人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受害人相关资料包括车架号、车牌号及所有受害人身份证编号、联系电话及住处。在这个典型的案件中,恰恰原告只有魏利晓一人,但这个诉讼实际代表了大多数车主的切身利益。每发生质量问题‘千里马’出租车的背后,也反映了新密市万达出租汽车公司员工,能做到文明诉讼,没有扰乱社会治安环境,实实在在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典型案例,这种行为值得表扬。作为明星企业的被告第三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YQZ7130‘千里马’轿车,是全国知名大公司,不仅要对企业品牌负责,而且对消费者负责,更重要的是也要对社会负责,避免出现大规模不和谐现象。要真正树立能负责任,敢负责任的大公司形象。
  对此,将继续关注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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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我们这买了部手机,花了2千块,老板同意拿行货诺基亚E63,但拿来的确是水货,找他理论他们不讲理,我现在该怎么办?...
游客 发表于2010-10-2 20:26:22 IP: 2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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