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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教卫生>山东平邑县中医院误诊患者引发医疗事故遭投诉  
山东平邑县中医院误诊患者引发医疗事故遭投诉
发表于2007-6-23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19442

 我妻子邱付英,系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洪河村人,邱付英因三个月不来月经,于2006年5月8日到平邑县中医院就诊,被大夫唐秀华诊断为妊娠三个月。因不到年龄未办理二胎手续,所以当日就办理了住院手续,住进了该院妇产科12病室34床,于2006年5月9号上午有时艳芳、张美丽大夫分别在上午9点,下午 15点进行了两次人工引产手术,竟然什么也没有流下来,我妻子已疼痛难忍,在这种情况下,妇产科大夫时艳芳对我说:“小周,你家属疼的这么厉害,咱做个B超看看吧!如果没有其它情况,我主张打催生针催产吧。”我说:“行”。时艳芳大夫陪同我们来到B超室,为我们做了第一次B超,B超室蒋圣伦大夫却告诉我和我家属像子宫肌瘤,没有怀孕,回到病房时艳芳大夫为病人实施了导尿,(导出来的全是血尿),然后又推到B超室做了第二次B超,蒋圣伦、时艳芳大夫再次告我和我家属,是子宫肌瘤,有可能恶化,问我同不同意手术,因我考虑人工引产手术前后,告之我们病情的差距之大,我产生了怀疑?当时没同意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回到病房进行输液治疗,这时我多次问时艳芳大夫,我家属到底怎么回事?时艳芳大夫回答:“子宫肌瘤没有什么其它情况。”直到5月10日病人病情逐渐加重,持续性血尿,腹痛难忍,我家属痛得老是出汗,什么东西都不吃不喝,这天一上午就注射了四次平痛新止痛针,在多次询问大夫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中午我们去平邑县人民医院做了B超,B超结果发现不但没有肌瘤,反而因两次引产手术导致子宫破裂、膀胱破裂、腹膜炎、腹腔积液,病人非常危险,必须马上回原医院做手术,回到中医院后,我哭着来到门诊要求进行了第三次B超,这次是B超室孙登俊主任为病人做的B超,结果显示腹腔积液、子宫破裂、膀胱破裂,并没有子宫肌瘤,这时孙登俊主任对妇产科大夫和我说:“病情很重, 最好马上进行子宫、膀胱、腹腔修补手术”。这时我就要求给家属手术,时艳芳大夫说:“观察观察再说”。直到晚上8点请来了外科的任志明主任、医务科张永刚主任、妇产科胡加美主任会诊。
   会诊后,时艳芳对我说:“通过会诊后,医院决定保守治疗,你有不同意见吗?”我说:“你们既然决定了,不论保守与手术,哪一个方案好就实行哪一个方案,如果由于医院的保守造成了病情的加重,延误了手术的最佳治疗时机,一切责任有你医院承担。”张永刚主任回答说:“行”。当天晚上9点又注射了一次吗啡针止疼。直到5月11号早晨,病人有病危症状出现,我要求大夫马上手术,但妇产科大夫仍要保守治疗,我来到医院办公室找到了办公室主任何强,何强让我找张晰院长,当时张晰院长不在,我一直等到下午14:30找到了张晰院长,张晰院长说:“妇产科已经给我汇报了,我们决定保守治疗”。我说:“由于你们医院的误诊、误治,造成我家属子宫破裂、膀胱破裂、腹膜炎症状明显,现在病情如此严重,你们医院还坚持保守治疗,如果出现任何问题都得有你们医院承担。”这时张晰院长拨通了办公室电话,请来了外一科曾庆江主任,再一次为我家属会诊,曾庆江会诊后说:“腹膜炎症状明显,在做个造影看看吧。”我们接着又做了造影,造影结果显示子宫破裂、膀胱破裂伤口过大。曾庆江主任说:“马上手术”。与5月11号晚5:10分对我家属进行了子宫、膀胱、腹腔修补+膀胱造瘘手术,院方并许诺免除一切医疗费用。
手术后第二天,我找到了曾庆江主任问我家属的病情,曾庆江主任说:“严重感染,如果再延误两天手术,你家属就完了,应该当天就做手术,那样的话你家属的损伤还轻些。”
  手术后的第三天,我来到病房护士办公室,要求查看一下家属的病历,值班大夫贾中玲一把抓住病历说:“你没有权利看病历”,然后把病历夺了回去。当天中午,我又来到护士办公室,正巧医务科主任张永刚正在查阅病历,我跟着一块看了看,发现:5月10号的止痛针病历上只出现了3次,这时我问张永刚主任,我媳妇5月10号用了5次止痛针,病历上怎么只出现3次呢?张永刚主任回答说:“只要妇产科的大夫有人愿意给你掏钱打针,不往病历上写,你追究这个干什么?”妇产科大夫蒋淑丽接着说:“俺给你打上反正没出什么事,你就别追究了。”我接着问:“张主任,你们的病历几天写一次。”张主任回答说:“5天写一次也行,10天写一次也行,这个不用你问,你也问不着。”我说:“那样的话,你写的病历还有点真实性吗?难道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吗?”张永刚回答说:“这个你问不着。”
  术后,我对病人所做的前两次B超产生了疑问?便来到B超室找到了B超室蒋圣伦大夫,想了解一下病人前两次做B超的真实情况,在跟蒋圣伦大夫的谈话中了解到5月9号下午病人第一次做B超时,蒋圣伦就发现子宫破裂、膀胱破裂,当时蒋圣伦、妇产科大夫时艳芳立即汇报了院方领导张永刚主任,院方领导便吩咐时艳芳、蒋圣伦两人对我和我家属说病人是子宫肌瘤,病情有可能恶化。蒋圣伦大夫说院方的目的是:明着说是切除子宫肌瘤,暗地里进行子宫、膀胱、腹腔修补手术,想着瞒过去就算完了此事。
  2006年6月13号,妇产科大夫到病房查房,胡加美主任问:“现在怎么样了?”我家属说:“现在腹部老是疼,头老是晕,腿站一会就疼。”胡加美主任说:“给她开点消炎药、补点钙。”这时,时艳芳大夫说:“你现在住了一个多月了,都满月了,该出院了。”我说:“现在病人的病还不好,怎么出院,再说,就算好了, 你们医院误诊误治也得给俺有个说法吧。”这时,时艳芳说:“你没良心,伤口都好了,你还不走,给她下出院通知书,今天走也得走,不走也得走。”我说:“俺媳妇的病是谁造成的。你误诊误治,俺受了这么大的罪,差点送了命,如果是你的话,要是给你造成个子宫破裂、膀胱破裂,给你治个半途而废,也不给个说法,你就走吗?”时艳芳说“给你娘造成。”接着就和我吵了起来。病人症状没完全消失,我们要求继续治疗,但院方动用保卫科、妇产科大夫等8人强行要求病人出院,又打了正在护理的我,我打110报了警,事后,院方又主动赔礼道歉,让我们出院回家治疗,并说给我们1200元作为病人的经济补偿,多次协商不成。此后,院方就把病人搁置在病房内不闻不问,因病人病情还未完全康复,腹部内疼痛难忍,没有办法,我只得到外边去药店买了消炎、止痛药继续服用。
  为此事,我们多次找院方领导协商解决此事,张晰院长的答复让俺寒心,他说:“你去告吧,去走程序吧!你一个个人能告得过公家吗?何况我法院里有人、检察院里更有人!”万般无奈,俺只得求助媒体,山东电视台在6月21号来到中医院进行了调查采访,在22号、23号山东电视台给予了报道。
 我认为医院误诊、误治以及确诊后又故意拖延治疗,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治疗时机,不但给病人造成了肉体上巨大的创伤、精神上极大摧残、经济上沉重的负担,而且更担心因此事故可能危及病人今后的健康和其生育能力问题(不能生育和影响生育)。为此,我们迫切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能给予公正的鉴定、合理的说法。
  我们于2006年7月3日,向临沂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提交了鉴定申请。2006年7月6号临沂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下达了《关于中止组织邱付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临沂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因院方住院病历真实性产生异义为由,中止了关于邱付英在平邑县中医院诊治中发生误诊、误治的医疗事故的鉴定。
   2006年7月11号,我陪同山东电视台记者到平邑县中医院找相关领导了解一下医院伪造病历的事实及我家属的鉴定情况, 医院办公室主任何强说:“所有领导都不在”;我们只好又来到县卫生局,想找有关负责人了解一下医院伪造病历咋办?我家属的鉴定咋做?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郭伟以所有领导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因领导不在, 我们只好回返,结果在我们走到卫生局大门口的时候,看到卫生局长蒋华民正要乘车离开,我连忙用手扶住车门问蒋局长:“蒋局长,医院伪造病历,我媳妇的鉴定咋做!”可他竟然不敢承认自己是蒋局长,说:“谁是蒋局长,我不是蒋局长,蒋局长出发了。”当山东电视台记者要上前采访的时候,我扶住车门的手还没来得及松开,车竟然一溜烟跑了,我被车门向前带了好几步远,还差点摔倒。
  2006年7月12日,山东电视台又追踪报道了此事件后。2006年7月13日县卫生局医政科高振乾科长打电话让我到平邑县卫生局落实俺前几天提出以下问题。1、医院伪造、篡改病人住院病历。2、医院误诊、误治及确诊后又故意拖延治疗。3、医院病历上注射止痛针次数与实际次数不相符。4、医院为何在病人手术后三天内病历未作任何记录?5、院方动用保卫科强行让病人出院,并打病人的丈夫,怎么处理?
  2006年7月14号,县卫生局医政科高振乾科长、杜科长、周庭智打电话让我到卞桥镇卫生院接待室,向我传达了所提问题的调查结果。1、平邑县中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2、医院确实误诊、误治,院方确实存在伪造病历、改动病历、想逃避责任的事实。3、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全部属实。4、我们已经于当天下午,将调查结果,反馈到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但是,后来我看到他们送给市卫生局的调查报告与向我传达的调查结果恰恰相反。让我们更加不能理解的是,平邑县卫生局的领导竟然睁着眼说出了伪造、改动病历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这样的瞎话(在病历上避重写轻,未怀孕写成怀孕,能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吗?)。
  2006年8月8日,临沂市卫生局关于邱付英与平邑县中医院的医疗纠纷终于有了调查结果,在调查结果中写到:平邑县中医院在对患者邱付英诊疗过程中,医院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在未对患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中期妊娠”的诊断,并实施“终止妊娠术”,过失造成患者邱付英子宫穿孔和膀胱破裂。事件发生后,医院未如实告知患者实情,又错误地实施保守疗法,延误手术最佳治疗时间,已构成医疗事故。鉴于该情况属于过失造成两个器官损伤,其专业性较强,建议由市医学会进一步做技术等级鉴定。
  在2006年8月28日,经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2006年9月4日,经青岛市立医院检查;2006年9月8日,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检查,病人由于平邑县中医院的误诊、误治造成子宫穿孔、膀胱破裂,更因错误地采取保守治疗,而延误了手术的治疗最佳时机,造成严重的腹腔、腹膜感染,留下了严重的盆腔炎后遗症,不仅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可能导致不育。
  但由于医院病历造假,市医学会无法进行等级鉴定(市医学会刘主任回答说:“你们县卫生局康副局长打电话说病历是假的,让我们拿着假病历做鉴定。我们医学会不同意, 假的病历鉴定不出真的结果,没有办法,我们没法鉴定。”)。2006年9月22日,山东卫视《今日报道》栏目又一次追踪关注了这起医疗事故的进展情况。
  患者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2日向临沂市民信司法鉴定所,提请了司法鉴定申请;2006年10月23日,临沂市民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邱付英子宫破裂、膀胱破裂为九级伤残,但对能否二胎生育却因病历伪造而无法鉴定 。对此,俺欲哭无泪,欲诉无门。为治疗后遗症,我们翻阅了大量的医学教科书,多次到青岛、济南、北京等大型医院检查治疗,北京大学第一临床医院的专家分析了不可孕的机理,由于修补手术错过了最佳修补时间,子宫伤口因尿液、细菌等因素引起感染。更加上伤口是撕裂伤,伤口本身就残缺不齐,感染溃烂,就必须先行修剪去一部分,才能缝合,致使伤口愈合后留有扭结式瘢痕,且子宫容积变小。如二胎怀孕,随着胎儿在子宫内的发育到大月份,子宫就会被撑破,直接危及大人和孩子的生命安全,其实质就等于不能生育,等于剥夺了俺一个正常育龄妇女的生育权和健康权。给俺及家人带来一辈子的痛苦。我们在叹息命运却对我太不公的同时,也无法容忍中医院领导的冷酷,医生的无德无情,我们被无奈、悲愤的情绪击荡着一定要讨一个客观公正的说法。
  法律该是公平的!俺要靠法律讨回个公道。2007年1月17日,我拿着诉状到平邑县人民法院决定起诉平邑县中医院,立案厅工作人员给俺填了个表,并告诉我说:“你拿着到二楼找杨庭长签字”;俺拿着诉状来到杨庭长的办公室,杨庭长说:“你这个案子得由李兆磊院长签字,你先放在这,明天早晨上班点名时我拿给李院长签字。” 2007年1月18日上午,我来到杨庭长办公室,杨庭长说:“李院长说不给立案,你拿着去问问他吧!”我找到李兆磊院长的办公室,并把诉状递给了李院长,李院长看了一眼,脸立刻变了颜色,他说:“你告中医院有什么证据?要15万元的赔偿款也太高,不能立案,你把你的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单据拿来我看看,我认为10万元左右还差不多。”我说:“有证据 ,市县卫生局都有调查结论,也有伤残鉴定等级。”他说:“不行,不给立案”!我说:“请问李院长,我拿来单据 ,你看看,就不用开庭审了吗?详细的单据到开庭时,由律师向法庭提供。”李院长绷着脸说:“平邑县人民法院不搭差你这个案子,不立。”我追问李院长:“李院长,你什么意思?平邑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怎么不搭差我这个案子?”李院长说:“就是不搭差你这个案子,你愿上那告就上那告。”我说:“要不然你给俺写个条,俺也好到其他地方立案。”李院长说:“不写”,你有什么权利让我写条,我说:“你不给写,就得给俺立案!”这时,李院长的脸色才变得好看一点,说:“不是那个意思,我和中医院、卫生局领导很熟,想给你调解调解”。我说:“调解也行,只要公正,我也可以接受。”李说:“也为了给您节省点诉讼费,你回去改改起诉状,明天再来吧!” 2007年1月19日上午我又来到李的办公室,李看了看材料,说:“你怎么没改?只要把请求赔偿款改成10.5万元,我就给你立案, ”李兆磊提笔将赔偿款改成了10. 5万元,后在缓、减、免审批表上签下了“服从平邑县人民法院调解,起诉费缓交一半,不同意调解,开庭前必须把所欠起诉费补清”。这才按李院长的要求才立上了案, 开庭时间定于2007年3月26日9时。俺真不明白,一个事实清楚的医疗伤害案,仅立案就这么难!能否公正判决,更成为未知数。
  春节过后,山东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民生直通车》栏目和齐鲁晚报富有正义感的记者得知实情后, 于2007年3月5-6日、3月12日多次给予关注报道。2007年3月26日,俺在律师的陪同之下,走进了平邑县人民法院,终于盼来了一次当众说理的机会,闻讯赶来的旁听群众座满了整个审判厅,俺的代理律师以法、以理、以据陈述了诉讼请求。而被告中医院的答辩,不仅扭曲事实、颠倒乾坤,而且还在法庭上公开振振有词的辩称:“医学是探索性科学,出事故很正常,没有探索、没有试验、就没有医学的发展。”显然, 平邑县中医院把临床当成了试验,把去就诊的老百姓当成了试验品,没病当有病,小病当大病,不论致伤、致残、致死也不用负任何责任,因为医生要探索,前去中医院就诊的老百姓就必然充当成为医学发展的试验品,这就是平邑县中医院从医的主导思想,也是造成医疗事故频发不断的根源。当日,山东电视台《新闻60分栏目》给予了关注报道。
  患者期盼一个公正判决,但判决又实难公正,因据内部知情人透露,李兆磊院长与平邑县中医院李兆凤、卫生局局长蒋华民有亲戚关系,关系非同一般,而蒋华民不但兼任平邑县中医院的书记,而且工资还从中医院领。平邑县中医院院长田德茂是蒋华民的同学,又是蒋华民上台后一手由白彦镇医院提升为平邑中医院院长的,蒋的妻子李兆凤任中医院小儿科主任,其妹蒋淑丽在中医院妇产科,其妹夫张永刚任中医院医务科主任;蒋的外甥女张燕从农村买了个城市户口安排到中医院财务科工作,其丈夫丁成龙在中医院CT室上班;蒋的大妹蒋淑玉给蒋华民看了几年孩子,被安排到皮防站工作,其妹夫胡加勇在东阳镇医院任院长一职等……。蒋自上台后,在短时间内,在县城内建立了庞大的亲信体系,并在蒙山旅游区建立了网络权势的游乐场所,正因如此,李兆磊在立案过程中就明显地表现出对被告的袒护和对受害者的百般刁难—— 这不能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判决!
  2007年4月25-27日俺多次到平邑县人民法院多次要求复印李兆磊所签的缓交诉讼费的审批表。可平邑县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就是不给复印,民一庭刘庭长说:“复印什么都行,就是不能复印领导签字。”
2007年4月30日,俺接到了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07)平民初字第429号,其中对平邑县中医院的过错进行了完全认定,由医院负完全责任,但经济赔偿却避重就轻,极不合情理。对妻子伤害虽评定为九级伤残,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而残酷的,这不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最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摧残,因我们拿着二胎准生证再也无法生育二胎,这对个人和家庭构成的伤害是极其残酷的, 这是任何健康的、局外人所无法体会到的。
但一审的判决精神抚慰金1万元既不符合伤情,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平邑县中医院违反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在未对受害人(邱付英)实施辅助检查的情况下错误作出“中期妊娠”的诊断,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受害人(邱付英)子宫破裂、膀胱破裂,并隐瞒子宫破裂、膀胱破裂的事实,错误实施“膀胱破裂、子宫穿孔”的保守疗法,延误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期,过错明显。本来可以避免的医疗损害悲剧,却在受害人(邱付英)身上真实地发生了,造成受害人(邱付英)目前严重的盆腔炎后遗症,由于修补手术错过最佳修补时间,子宫伤口因尿液、细菌等因素引起感染,加上伤口是撕裂伤,创缘不整,感染溃烂,必须现行修剪去一部分,再做缝合,伤口愈合后留有扭结式瘢痕,子宫容积变小,如二次怀孕,随着胚胎在子宫内的发育增大,子宫就会被撑破,直接危及受害人(邱付英)和胎儿的生命,受害人(邱付英)还敢怀孕吗?不敢怀孕,这就意味着硬性剥夺了受害人(邱付英)永远失去再次作母亲的权利,其精神损害是何其的巨大啊!平邑县中医院作为一家县级医院,经济实力相当雄厚,完全有能力承担应付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邱付英)经过综合考虑,仅提出区区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什么不予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邱付英)无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平邑县中医院负完全责任,凭空免除被告平邑县中医院40000元的责任,有何法律依据呢?一审法院判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也明显不合理。受害人(邱付英)治疗后遗症的继续治疗费平邑县中医院应该承担,
  老百姓“一怕生病,二怕打官司”,这两样却又偏偏都让俺摊上了,法院判决不公,官司又不得不打。俺在2007年4月30日接到的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俺,上诉时间是15天,正赶上法院五一放假七天,俺与5月8日将上诉状递交到平邑县人民法院上诉科,当天按上诉科郝建业科长的要求,向上诉科提交了七份上诉状,一份判决书复印件和2046元的上诉费,另加40元特快专递费,又将一份上诉状当日寄给平邑县中医院,对这次上诉,俺是抱着很大的希望,俺相信二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平邑县中医院有过错,给造成的伤害应当给俺依法赔偿。
  俺5月8日递交的上诉状,现在已经6月份了,上诉状、案卷确迟迟转不到二审法院,俺多次询问、催促 ,但毫无音信,民一庭刘宪廷庭长于上诉科郝建业科长每次都是互相推诿扯皮,要么是太忙没有时间,要么是有事没有空,叫俺等下个星期五看看。 俺每次去询问,都是从这个星期五推到下个星期五,从下个星期五再推到下下星期五,民一庭和上诉科这种做法是故意拖延时间?还是另有什么目的?让俺费解。这么一个简单、事实清楚的人身伤害案,讨个公道怎么就这么难?法律是公平的,法院也应该是为民主张正义的地方,俺怎么在平邑县人民法院仅上诉这么一个程序,就这么难?
  为讨公道,俺查阅了民事诉讼法学,在上诉的审查中是这样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当自收到上诉状的次日起5日内将上诉状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次日起15日内提起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的次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上诉人,对方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答辩状或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法院。要按这么算的话,俺的案卷早就应该报送到二审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迟迟将案卷压着不向二审法院报送不知道是为了什么?俺相信法律!等待二审给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我所陈述的全部是事实,我愿为我说的每一句话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受害人家属:周长江
   相关链接:
   日前记者从“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动态管理会议”上获悉,全国517所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和百姓放心医院,今年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以全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包括8项内容,以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识别的准确性;提高病房和门诊用药的安全性;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制”报告制度;防止手术患者部位以及术式错误;医护人员手部卫生与术后废弃物管理;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与压疮事件;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认为,作为百姓放心医院,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患者安全目标应当落实到每个管理细节上。我们将探索建立“患者安全质量体系”,对达不到患者安全目标要求的医院,中国医院协会将取消其全国百姓放心医院的称号。目前山东平邑县中医院因医疗事故和多起医疗纠纷,已被撤销“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称号。 
                        责任编辑:孔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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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评论:
患者安全目标应纳入法律
 这样的中医院该治理整顿啦,要尽快提高专业技能,免更多地患者再次受害....
老农 发表于2007-6-23 23:38:46 IP: 未知IP
劣质医院
 平邑中医院就是劣质医院出的事故太多了。靠商业贿赂拉病人。...
 发表于2007-9-10 4:19:37 IP: 未知IP
法律还有公正吗?
 这样的话,谁还敢打官司啊!希望有关法律部门关注下,要查清楚事实,对做伪证的给予法律的严惩!...
游客 发表于2007-10-7 14:55:44 IP: 未知IP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海阳人民医院"包庇纵容责任事故无异图财害命
 我在中国315投诉中心(www.315tsz.com)上看到这篇文章,很不错。您也去看看!文章地址:http://www.315tsz.com//tshow.asp?newsid=1086,县级医院,一般德行!...
天涯书女 发表于2008-3-10 20:41:53 IP: 2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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