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向勇等涉嫌滥用职权情况反映
发表于2010-6-28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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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向勇、冯康启、张春城、陈道明、谢玉玲,涉嫌滥用职权、抢劫犯罪的 情况反映 反映人:徐上畴、王孝云、王阿义、颜统宾、包权第、包碎钱、包中华,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天河村村民,电话:13705875688,13967791365 被反映人:周向勇,男,浙江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主任,住址:瑞安市锦湖路158号,联电13506651818 被反映人:冯康启,男,锦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806840511 被反映人:张春城,男,中共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党委书记,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806843288 被反映人:陈道明,男,锦湖街道党委副书记,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906877685 被反映人:谢玉玲,女,锦湖街道办事处驻天河村干部,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958836099 反映内容: 1、依法追究周向勇、冯康启、张春城、陈道明、谢玉玲涉嫌滥用职权、抢劫的刑事责任; 2、责令周向勇、冯康启、张春城、陈道明、谢玉玲赔偿反映人的各项损失3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反映人系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以下简称天河村)村民,2009年初,瑞枫公路瑞安至湖岭段进行改建,反映人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根据瑞安市政府瑞政发(2004)23号《关于印发瑞枫公路瑞安至湖岭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6条第1、3项的规定,锦湖街道办事处负有瑞枫公路征地拆迁工作职责,五位被反映人中,周向勇、张春城是直接领导,其他三人冯康启、陈道明、谢玉玲是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拆迁补偿是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然而,锦湖街道办事处根本就没有给反映人划定安置用房的位置,甚至连安置用地至今也没有解决(见证据1,征地听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是办事处违反拆迁规定,自己单方于2006年评估的(见证据2、房屋评估报告)。由于补偿价格极低,且根本没有补偿到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基于此,反映人拒绝交地。 2009年3月17日,五位被反映人在没有与反映人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组织数百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将反映人的房屋强行进行拆除,并抢走反映人取证用的照相机、摄像机,至今没有归还(见证据3、现场照片)。五位被反映人的行为给反映人造成超过350万元巨大的经济损失。 反映人提法提起行政诉讼,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锦湖街道办事处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处办事处赔偿反映人近百万元的损失(见证据4、一审判决书),办事处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没有提起上诉。反映人认为赔偿数额较低,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维持了原判,继续认定办事处非法拆迁(见证据5、二审判决书)。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其玩忽职守罪。基于此,反映人强烈要求将五位被反映人移送至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侵权局立案侦查,并将其开除公职。另外,还要追究其涉嫌抢劫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赔偿反映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反映人: 徐上畴、王孝云、王阿义、颜统宾、包权第、包碎钱、包中 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侵权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侵权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侵权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侵权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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