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究竟应该先打在哪里?
发表于2009-11-22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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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明星侯耀华、赵忠祥代言虚假广告的书记事件引起了公众一片谴责,不管侯耀华的嘴多么硬,赵忠祥的嘴多么滑,七色画面在那里明摆着,想一推六二五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看来是不行的。好汉做事好汉当,把发的不义之财缴出来就是了,没有什么可诡辩的。 不过我倒感到这也对明星们有点不公,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上面有审查单位,后面有播出单位,明星不过就是个摇旗呐喊的角色,怎么出了问题仅让明星负?媒体还振振有词地大批明星一把。这就像产品是妓女,广告审查部门是老板,电视台是老鸨,明星是不过是那些拉客的皮条商,怎么最后妓女没有事,老板没有事,老鸨没有事,而偏偏抓住皮条商大打呢? 虚假广告的确是社会一大公害。某些明星不负责任的充当皮条商,对虚假广告的泛滥成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当严惩。但是,在完全赞称严厉追究虚假代言明星的责任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忘记,明星的影响力再大,广告审核单位不通过审核能播出吗?我们《广告法》明文规定,播出广告的产品必须由广告代理单位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方可刊出或播出。显然,未经广告审查部门批播出刊出的广告都属于非法广告。而媒体作为广告刊登播出的单位,凡刊登播出广告,必须是业经广告审核部门批准的广告,如果擅自播出未经工商广告审核部门审核批准的广告即为违法广告,应该处以2倍到6倍的罚金,并没收广告所得。 然而事实又是如何呢?我们看到的大多数结果是明星吐出广告费所得,但很少有媒体受到处罚,尤其是电视台,更少见到那一家被工商行政部门罚没,更不要说罚他个倾家荡产了。这是不是因为媒体掌握着话语权,就手下留情、网开一面?我真不明白,我们的某些媒体在批评明星们代言虚假广告时怎么能开得了口! 其实客观地讲,在虚假广告的泛滥中,媒体起到的坏作用要比明星大得多。我们之所以每天几乎都能看到那些污七八糟的广告,媒体起着最大的作用。他们所负的责任应该比明星们大得多。这种只处罚皮条商的做法其实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是十足的保护奸商,放纵无良! 因此我认为,要清楚虚假广告,惩处的先后次序应该是:第一,广告审查部门,看他们在其中收取了厂家商家多少黑心钱,该法办的就法办,该清除的就清除;第二是媒体,尤其是电视台,罚他个倾家荡产;第三,广告代言人,不但要吐出非法所得,还要重罚;第四,产品制造厂家或商家,坚决予以取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才算是抓住了牛鼻子。 是该治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了,不过最应该治理的还是工商广告审核部门、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不如此,即使罚处所有代言广告的明星,虚假广告还会泛滥不止——因为它们有滋生繁衍的肥沃土地。(来源新华网——子晋山右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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