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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心得>“虚假广告罪” 难防广告虚假  
“虚假广告罪” 难防广告虚假
发表于2009-11-22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14963
     候耀华在向公众道歉后,反复质问:“难道那些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就没有一点责任吗?”笔者认为,他问的特别好,电视台有责任。但是,谁让你老候树大招风,是名人呢?所以,有些电视台就被老候这名气给当作挡箭牌了。在铺天盖地的质疑声中,在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民审判中,老候成了“顶”罪羊。而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哪家电视台受到相应的处罚了?法律的禁令,真得“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吗?笔者存有疑问。电视台仍然发布着张耀华、李耀华代言的广告。
   《刑法》第222条、231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有单位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提供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广告发布者,与老候的事件联系起来,就是广告发布平台,包括电视台。现在老候出来道歉了,大家看到电视台道歉了吗?
    有些事并非运用法律处罚才能求得公正。民意其实是最好的审判。老候即为一例。笔者无意为老候辩护,对他不慎代言的行为,笔者也是惋惜。如日中天的明星事业,或许将降到冰点。但是,笔者却质疑虚假广告不因候耀华的道歉而杜绝,因为即使没有候耀华、张耀华代言,但仍然有电视台发布。而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却擦着法律的边缘,溜却了。
    虽然刑法把虚假广告罪排除在诈骗罪之外,但笔者一家之言,仍认为利用虚假广告而谋取暴利的销售行为涉嫌诈骗。因为本质上虚假广告与诈骗均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法。使相对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付财物。既然认定是“虚假广告”那就符合这样的本质规定,从而使广大消费者听信广告所言,信以为真,愿意去购买商品。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虚假广告罪应属诈骗罪家族。 
     而且,“虚假广告”的行为极有可能牵连其它违法、犯罪。比如打通各方关节的行贿行为、伪造变造相应国家公文证件的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等等。当然,从法学角度的定性上,有着法理上的认定。并不一定认定为诈骗或伪造国家公文、证件。但其危害行为绝非单纯的“广告虚假”。在这种危害行为中,受害者是广大的消费者。是难以统计的他们拿出了银子,给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当然还有代言者们巨大的利益。
     现在的广告发布行为极不规范,如果:发布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真实可靠;有代言人的,代言人应当在不少于三个月的周期对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了解,到市级公证处进行充分了解该商品或服务的性能特点的公证后方可代言。经有关部门确认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已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及时公布该商品或服务会给公众带来的危害,避免造成公众更大的损失;并按广告主获利的二倍处以罚款,广告发布者应当进行整顿,二年内禁止发布广告。有代言人的,应查实代言人及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是否存有过错,有过错的,取消代言人今后的代言资格,公告其五年内不得代言;对公证处进行相应的整顿。
     广告,面对着十三亿中国人,如果是虚假的,人民不禁要问:是谁在忽悠我们?一方面是人民利益的受损,另一方面却有人拿着受损为代价换来的巨大利益。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或调整“虚假广告”罪。杜绝虚假广告的出现。免得人民被忽悠了,却找不到责任承担者。 (来源新华网:吴世柱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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