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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广告> 金星啤酒瓶爆炸外伤眼皮 双方达协议赔偿现成空文  
金星啤酒瓶爆炸外伤眼皮 双方达协议赔偿现成空文
发表于2007-6-29 [转发给好友] [我要评论] 来源: 点击次数:29368

    追踪报道         作者:孔子林       
发生在安徽省肥东龙岗开发区马岗村吴小郢组尚昌盛身上的一件致伤案,是由南京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啤酒瓶爆炸而引起的。事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

  20069323
时,消费者在饮用河南省郑州市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生产厂的金星牌啤酒时,突然一啤酒瓶发生爆炸,顿时碎片飞溅,击中消费者的脸部,瞬间消费者的脸上血肉模糊,立即被家人送到不远处的肥东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受伤者“右眼上部筋脉断裂”,须要到专业医院治疗。后又把伤者送到了省医院治疗,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缝合手术,伤者眼部外伤终于缝了伤口。然而,消费者的脸部却永远留下了一道深深疤痕。住院期间,消费者仅医疗费就花去2375.9元。事后,消费者家属详细看了爆炸的啤酒瓶,却发现所爆炸的啤酒瓶上生产日期是2000年,且整箱混装。
 据消费者介绍时说:“他们在爆炸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多次找南京金星啤酒厂的经销商,并通过经销商与厂家联系,希望厂家出面解决此事,等待近两个星期,消费者才等到南京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代表,而当其提出赔偿要求时,该代表:补偿你一点医疗费,其它费用不给,你就当是受到一次飞来的外灾吧。” 
  
在协商中,消费者认为赔偿差距太大,未被接受。后该代表说:“你不要东告西告”,“我们有的是应付专家”,“我们企业与你们地方相关部门等都有关系,不服走着瞧。”趾高气扬而去的阵势,令消费者十分不解。于是,消费者不得已,便向安徽省肥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维权帮助。经过县消协的多次努力协商和调解,双方于2006117,签字达成了由南京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5800元损失,协议签订后,要求在当月30日之前履行最终协议。
   
然而,四个月过去了,消费者数次到县消协,不知何因,厂家至今未履行协议。截止发稿时,消费者至今分文没有兑现,据了解,这份以县消协为调解人,并共同签字的赔偿协议书,目前仍为“空文”。据了解,这个案件被安徽省合肥市作为2006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件之一。
   
编者按:
  南京“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明知生产使用的啤酒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继续使用,使其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财产的安全隐患,并导致消费者被炸伤。致人伤害后,至今消费者没有得到赔偿,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有悖承诺,怎能不令消费者心寒呢?作为受害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在无助的情况下,为维护消费者自己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此事,值得提倡。而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是个大品牌,是消费者心目中的放心品牌。在此,不要因为小事而影响了大品牌的诚心度。我们希望南京“金星”啤酒生产厂家,或授权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尽快履行赔偿协议,给受害人一个圆满的答复。对此,近期还将后续报道金星啤酒其它投诉方面的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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